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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除死刑只是人類的理想,沒有這些重大犯罪的人,等同廢除死刑


作者:snake ( 文化工作者|臺北縣 )|發表:2010/03/13 14:30


廢死刑 王清峰:憲法保障生命權,要釋憲
關於生命權於憲法 基本人權的,不容剝奪,
德國基本法第二條規定:「人人有生命與身體不可侵犯權,個人自由不可侵犯,此等權利惟根據法律始得干預之。」
日本憲法第十三條規定:「關於國民之生命、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利,除違反公共福祉者外,在立法及其它國政上,必須予以最大之尊重。」
王清峰及主張廢死刑者,提到其他國家憲法憲法保障生命權,故意不提這是有條件的,也就是這需根據法律另外規定始得為之,國家成立重要目的在於保護人民,關於國民之生命、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利,不可侵犯對象是指多數善良守法的人民。
這些死刑犯殺害的都是善良的老弱婦孺及維護治安的警察 ,身為法務部長應提出有效的方法 ,保障百姓生命財產安全 ,不要有更多受害者。這才是真正憲法所保障人的生命權。怕死是人的本性,廢死刑只會讓壞人更無所顧忌。
廢死刑只是人類的理想,
沒有這些重大不可撓恕犯罪的人,等同廢死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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